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值班工作,健全干部值班工作机制,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,根据上级单位对干部值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,是指在工作日、双休日、法定节假日与寒暑假由学校统筹安排的干部值班,不包含业务工作值班、加班或轮班。值班干部代表学校行使相关职责,业务值班由相关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安排。
第三条 干部值班工作遵循反应迅速、服务优良、运转高效、处置得当、沟通及时、保密安全的原则。
第二章 组织运行
第四条 学校干部值班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,抓好落实。实行校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在岗轮值制度。校领导带班由全体校领导按周轮值;值班人员由干部组成(60岁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安排),实行24小时轮值,保证值班工作24小时不间断。
第五条 带班期间带班领导须留守武汉市,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确有需要的,应及时到校处理。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时期,带班领导须在校带班。
第六条 值班人员值班分为白班8:30--17:00和夜班17:00--次日8:30。工作日白班在原工作岗位值班,夜班在值班室值班;双休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均在值班室值班。
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编排干部值班表并按学期在校内公布。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表的安排至少提前5分钟进行工作交接,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工作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八条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需负责下列日常事务的处理:
1.巡查图书馆、教学楼、校门和学生宿舍楼;检查保安值班室、监控室、机房等重点区域;
2.负责来访、来客接待工作,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,协调校内相关部门落实好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的指示和要求;
3.负责学校重大事项、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,一旦有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,要求值班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调、处置、报告;
4.负责受理、收集、整理、报告师生的电话咨询及情况反映,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师生的反映的重大问题;
5.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衔接工作;
6.负责处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第四章 值班要求
第九条 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,做到反应灵敏、应对迅速、处置及时。须24小时保持电话通讯畅通。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,坚决杜绝联络不畅。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离岗处置的,应向带班校领导请示,经批准后方可离岗。
第十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党政办公室公布的值班表轮值。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值班需调整值班安排的,须自己协调好调班人员(只能在值班干部中调换),将调班情况提前向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一条 接班人员须在上一轮值班人员下班前到值班室办理交接手续。交接班时,双方须确认上一班值班情况,包括尚未办结或需要办理的事项。未履行交接班手续的,一律不得离岗。
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须熟悉值班业务,了解学校基本情况,包括领导分工、部门职能及负责人、各部门节假日值班安排等。接待来电来访人员时要热情周到,注意形象,不得推诿拖拉,更不得敷衍不办。注意不要将学校领导及教职工的家庭住址、私人电话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不明身份的人。
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按工作职责处理值班期间事务。一般性事务要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处理,值班人员处理不了的事务须向带班领导报告。严禁瞒报、虚报、迟报、漏报、误报问题出现。
第十四条 实现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制度。遇重大紧急事情应严格遵照《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制度》进行上报。
第五章 工作保障
第十五条 学校值班室设置在招待所210室(工作日夜班和双休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)。
第十六条 学校值班室配备值班专用电话(电话号码:027-81323089)、常用办公设备以及夜间值班必要生活设施。
第六章 监督考核
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的值班工作表现列入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。对值班人员迟到、漏岗、脱岗,或迟报、漏报、谎报、瞒报信息要予以通报批评,对因值班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,影响特别恶劣的,由学校纪委、监察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